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6]26号 2016-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国家税款应收尽收,维护税收公平,现就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税收宣传,严格执行税收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车辆购置税各项税收政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纳税人购置的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由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由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但未履行纳税或免税手续的应税车辆,进行排查并依法处理。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减征和免征按现行规定的程序执行。 二、规范办税流程,强化责任监督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税流程及要求办理车辆购置税事宜,不得擅自变通。同时要进一步优化税务机关内部制度建设,强化内部岗位责任制和相互制约机制,加强内部复核监督机制,杜绝执法的随意性。 三、排查信息管理系统风险,采取措施及时补漏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既涉及总局统一开发的信息管理系统,也涉及各地自行研发的外挂软件,主管税务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各类系统软件进行排查,对发现的风险点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并及时上报总局。 四、强化部门信息交换,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各级税务机关要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推动与公安车管部门之间的车辆信息交换工作,不断完善车购税征管措施,进一步堵塞偷逃税漏洞。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0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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