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级供销社批发调拨肉、禽、蛋、水产品、蔬菜、鲜果的业务收入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0]1701号 1990-08-23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你局桂税发(1990)222号《关于对各级供销社批发调拨肉、禽、蛋、水产品、蔬菜、鲜果的业务收入征免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86)财税字第350号文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对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调拨肉、禽、蛋、水产品、蔬菜、鲜果的业务收入暂免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这里所说的集体商业企业应包括供销社,这一规定至今仍有效。国家税务局(89)国税流字第096号文规定从1989年7月1日起,对供销社批发调拨农、林、牧、水产品恢复征收营业税,但供销社调拨肉、禽、蛋、水产品、蔬菜、鲜果的业务仍应享受(86)财税字第350号规定的免税照顾。 此复。 国家税务局 1990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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