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我国境内的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七)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二、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缴税地点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规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这里应予以明确的是,机构所在地包含以下含义: (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为税务登记所在地。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为其驻地;个人的纳税地点为其居住地,系指实际居住地,而非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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