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进函[199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核对1997年部分出口退税数据有关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9-01-11
摘要:各地退税部门应要求出口企业严格按照海关总署有关报关单编码规定填写出口退税申报表,确保录入退税申报数据的质量;同时要求出口企业及时提供变更后的海关企业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核对1997年部分出口退税数据有关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国税进函[1999]4号       1999-0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日,据海关总署《关于核对1997年部分出口退税数据有关情况的通报》(统计[1998]5号)反映,各地上报我局并经我局提供给海关总署协助核对的报关单电子信息,经基层海关逐票核查后,基本查明原因,并采取了相应的改进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审核工作,防止类似情况发生,经研究,现将海关总署《关于核对1997年部分出口退税数据有关情况的通报》全文转发,同时针对核对数据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退税部门应要求出口企业严格按照海关总署有关报关单编码规定填写出口退税申报表,确保录入退税申报数据的质量;同时要求出口企业及时提供变更后的海关企业代码。

  二、加强与当地基层海关的联系,并定期向海关了解其所辖分关的代码,做好与报关单电子信息核对的基础工作。

  三、退税部门在与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核对时,特别要严格核对经营单位,对核对有误的出口退税报关单,退税部门应发函再次核对无误后,方能办理退税。防止不法分子以假报关单的手法骗取出口退税。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01月1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