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关于免征铀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地函[1994]127号 1994-05-21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免征铀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第150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免缴、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补偿费”)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属于减缴的范围。 二、根据《规定》减缴补偿费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如果减缴的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补偿费50%的,需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确因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铀矿山企业,可以根据具体矿山的实际情况由矿山企业向补偿费征收部门或矿山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中关于减缴补偿费的审批程序办理,而不宜笼统地对单一矿产品全部免缴补偿费。 地质矿产部 1994年5月2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