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对政协甘肃省十二届五次会议第44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9-28
摘要:现行税法规定省级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政策,省税务局将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该问题,建议将企业为持有驾驶证B照以上的司机购买的个人意外伤害险纳入税前扣除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对政协甘肃省十二届五次会议第44号提案的答复

民建甘肃省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减轻税费负担促进中小型物流企业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积极优化物流行业的社保抵扣项政策,具体可以将购买有员工社保的工资部分按照专票抵扣项进行抵扣”的问题

  根据国家现行增值税抵扣相关政策,企业为员工购买的社保费用不能用于增值税抵扣。针对部分物流企业取得进项发票少的问题,一是建议物流企业与实际承运人签订长期承运合同(采取挂靠的方式),在合同期间运输车辆发生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车辆修理费等相关费用,只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物流企业都可以全额进行抵扣。二是对物流企业的临时承运人,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55号公告),物流企业可要求临时承运人在税务登记地、货物的始发地或到达地、业务承揽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运输业务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物流企业都可以全额进行抵扣。

  (二)关于“适当扩大物流企业的进项票抵扣来源,按照一定比例把房屋租金、过路过桥费、办公用费和餐饮费作为抵扣项”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和“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规定,物流企业取得的车辆购置、加油费、车辆维修费、房屋租金、过路过桥费、办公费等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都可以全额进行抵扣。

  (三)关于“有单位的司机由单位承担保额费用,所开具的保险发票可以全额抵扣税收”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业,不得扣除”等规定,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在税前扣除。现行税法规定省级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政策,省税务局将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该问题,建议将企业为持有驾驶证B照以上的司机购买的个人意外伤害险纳入税前扣除范围。

  感谢贵委对全省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对税收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0931—8738412。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2年9月2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