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国税函发[2003]262号 2003-11-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全文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称:“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桨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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