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规模征收率3%降至1%延期到2021年年底 2、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延期到2021年3月31日 3、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延期到2021年12月31日 4、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6、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7、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8、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9、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 10、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1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延期到今年3月31日 12、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延期到2021年3月31日 1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延期到2021年3月31日 14、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延期到2021年3月31日 15、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延期到2021年3月31日 16、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延期到2021年3月31日 17、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延期到2021年12月31日 18、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延期到2021年12月31日 19、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延期到2021年12月31日 20、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延期到2021年12月31日 2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22、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23、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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