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出版单位增值税、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8]98号 1998-06-17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一)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单位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所支付的经销手续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 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市国家税务局沪国税流[1995]54号转发]第十条规定,在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如果销售额和支付的经销手续费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减除经销手续费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经销手续费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另外开具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经销手续费。 (二)目前部分出版单位特别是报社与发行单位在对报刊发行收入及经销手续费结算时,仅以结算单据或发行报纸付款通知书等作为经销行为的合法票据来入帐,根据税务部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的结算必须凭印有税务局监制章 的发票作为结算凭证,并据以入帐。因此对各出版单位在与发行单位进行报刊发行收入和经销手续费结算时,必须开具印有税务局监制章 的发票,在征税时,按第一条 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不开具印有税务局监制章 发票的,则一律按出版物的定价计算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三)对出版单位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有广告业务收入)或免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则必须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四)各税务分局应对所辖的出版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没有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企业,应督促企业予以纠正。 (五)报社承接广告业务,对其中广告已刊登但款尚未收到且在“待实现销售” 科目核算的这部分广告收入,可在收到款项时交纳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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