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条款失效] 京税二字[1989]408号 1989-05-15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关于社会福利企业免税范围,仍按照市局[82]市税二字第50号及[82]市税二字第72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及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市劳动服务公司系统所属集体企业安置盲、聋、哑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给予减免税照顾。非民政部门(其它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举办的集体所有制福利生产单位,纳税有困难的,应由举办单位报经市民政局签署意见,转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内容失效。
现将市人民政府1989年第3号令发布的《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条款失效]关于社会福利企业免税范围,仍按照市局(82)市税二字第50号及(82)市税二字第722号文件规定执行。 [条款失效]即: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及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市劳动服务公司系统所属集体企业安置盲、聋、哑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给予减免税照顾。 [条款失效]非民政部门(其它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举办的集体所有制福利生产单位,纳税有困难的,应由举办单位报经市民政局签署意见,转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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