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2]75号 2002-03-1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国税函[2001]7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我局向市供电部门了解,深圳市物价局以“深价[1999]175号、深价[1999]190号通知”统一了我市城乡电价,目前农电管理部门已不单独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故我市暂不办理该项税收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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