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4]21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6-21
摘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分别由省、市两级国税机关负责编制。省统一监制发票的代码编制工作由省局负责,各市可根据省局确定的代码编制规则制定本市的普通发票代码(省统一式样普通发票分类代码附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4]214号        2004-06-21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到右排列:

  第1位为税务机关代码,1代表国家税务局;

  第2、3、4、5位为行政区域代码,以全国行政区域代码为准确定,例如济南市为3701;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其他以此类推;

  第8位为行业代码,其中: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

  第9、10位为扩充码,属统一发票的,自01-99按发票小类编制代码;属企业衔头发票的,自01-99按企业名称编制;

  第11位为金额版位代码,其中:0无金额限制版、1百元版、2千元版、3万元版、4十万元版、5百万元版、8税控收款机专用、9定额发票。

  第12位为企业衔头代码和联次码,0表示企业冠名发票;1-9表示统一发票联次,1表示一联发票,其他以此类推。

  二、普通发票号码的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为保证每份发票的唯一性,在印制同一代码的普通发票时,发票号码应连续编制。

  三、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的编制权限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分别由省、市两级国税机关负责编制。省统一监制发票的代码编制工作由省局负责,各市可根据省局确定的代码编制规则制定本市的普通发票代码(省统一式样普通发票分类代码附后)。

  四、具体要求

  (一)新的统一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启用时间为2004年8月1日,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截止使用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各市要统筹计划好普通发票的用量,要加强发票库存管理,定期清查、分析库存发票情况,即要保证各种发票的及时供应,又要避免发票库存积压,造成浪费。

  (三)2005年1月1日尚未使用的旧发票一律作废,各单位要做好库存旧发票的清理,按规定进行核销。对纳税人尚未使用完的旧发票,按规定进行缴销处理。

  附件:1.省统一式样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第8位-12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省统一式样普通发票分类代码

  一、现有全省统一式样普通发票种类代码为:

  10114山东省工业统一发票(40K百元四联)

  10124山东省工业统一发票(40K千元四联)

  10134山东省工业统一发票(40K万元四联)

  10144山东省工业统一发票(40K十万元四联)

  10104山东省工业统一发票(40K电脑四联)

  10105山东省工业统一发票(40K电脑五联)

  10223山东省XX市地方建筑材料销售统一发票(40K千元三联)

  10233山东省XX市地方建筑材料销售统一发票(40K万元三联)

  10243山东省XX市地方建筑材料销售统一发票(40K十万元三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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