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4]214号 2004-06-21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到右排列: 第1位为税务机关代码,1代表国家税务局; 第2、3、4、5位为行政区域代码,以全国行政区域代码为准确定,例如济南市为3701;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其他以此类推; 第8位为行业代码,其中: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 第9、10位为扩充码,属统一发票的,自01-99按发票小类编制代码;属企业衔头发票的,自01-99按企业名称编制; 第11位为金额版位代码,其中:0无金额限制版、1百元版、2千元版、3万元版、4十万元版、5百万元版、8税控收款机专用、9定额发票。 第12位为企业衔头代码和联次码,0表示企业冠名发票;1-9表示统一发票联次,1表示一联发票,其他以此类推。 二、普通发票号码的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为保证每份发票的唯一性,在印制同一代码的普通发票时,发票号码应连续编制。 三、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的编制权限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分别由省、市两级国税机关负责编制。省统一监制发票的代码编制工作由省局负责,各市可根据省局确定的代码编制规则制定本市的普通发票代码(省统一式样普通发票分类代码附后)。 四、具体要求 (一)新的统一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启用时间为2004年8月1日,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截止使用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各市要统筹计划好普通发票的用量,要加强发票库存管理,定期清查、分析库存发票情况,即要保证各种发票的及时供应,又要避免发票库存积压,造成浪费。 (三)2005年1月1日尚未使用的旧发票一律作废,各单位要做好库存旧发票的清理,按规定进行核销。对纳税人尚未使用完的旧发票,按规定进行缴销处理。 附件:1.省统一式样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第8位-12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省统一式样普通发票分类代码 一、现有全省统一式样普通发票种类代码为: 10114山东省工业统一发票(40K百元四联) 10124山东省工业统一发票(40K千元四联) 10134山东省工业统一发票(40K万元四联) 10144山东省工业统一发票(40K十万元四联) 10104山东省工业统一发票(40K电脑四联) 10105山东省工业统一发票(40K电脑五联) 10223山东省XX市地方建筑材料销售统一发票(40K千元三联) 10233山东省XX市地方建筑材料销售统一发票(40K万元三联) 10243山东省XX市地方建筑材料销售统一发票(40K十万元三联)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