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7]254号 2007-08-2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的货运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具体流程按 《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国税函[2007]56号)办理。 二、属于稽核发现涉嫌违规的货运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对正式及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部门填写《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通知书》, 要求纳税人先将已抵扣涉嫌违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列的增值税税款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管理部门再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和处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0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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