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免税卷烟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发[2008]105号 2008-08-14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支持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口卷烟产品,规范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的审核、审批工作程序,防止骗取免税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家税务局制订了《湖北省出口免税卷烟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出口免税卷烟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口卷烟产品,规范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的审核、审批工作程序,防止骗取免税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下达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负责免税出口卷烟管理的省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及所辖基层税务所, 第三条 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出口的自产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职责是: (一)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下达、政策管理、信息清分、协调、监督和检查。 (二)武汉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下达、政策管理、信息清分、协调、监督和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的审批。 (三)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的审核和信息使用,以及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四)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所辖基层税务所负责卷烟出口企业出口自产卷烟的日常税收管理,包括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以及对卷烟出口企业补征税款等税收管理。 第五条 出口卷烟免税的申报、审核工作流程 (一)免税申报表的填报。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口免税卷烟,并在财务上作销售收入后,凭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于次月5日前填报《出口卷烟免税申报表》(见附表1),报送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所辖基层税务所审核。 (二)免税申报表的审核。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所辖基层税务所对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填报的《出口卷烟免税申报表》上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免税额”等项目进行审核,并审核出口卷烟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否正确。 出口免税卷烟申报的销售收入记帐方法比照卷烟内销的销售收入记帐方法。 (三)免税申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进行免税申报。经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所辖基层税务所审核通过的《出口卷烟免税申报表》作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 第六条 出口免税卷烟核销的申报、审核、审批工作流程 (一)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的申报。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免税出口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填报《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见附表2),向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申报办理免税出口卷烟核销手续,并附送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3、出口发票。 4、出口合同。 (二)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的审核。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按有关规定,对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免税核销纸质资料和凭证进行审核,并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进行比对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免税出口卷烟有关规定的,在《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见附表3)上填写审核意见,并报送给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时,应按月对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情况,填写《出口卷烟未申报免税核销及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见附表4),并将该表报送给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三)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的审批。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经审核,审批出具《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和《出口卷烟未申报免税核销及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并反馈给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 (四)出口卷烟征税管理。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根据武汉市国家税务局下达的《出口卷烟未申报免税核销及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对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第七条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第八条出口卷烟计税价格和含税金额的确定 (一)出口卷烟计税价格的确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及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文件所列明的价格确定。 (二)对于总局未公示计税价格的新牌号出口卷烟,以该牌号出口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换算为含消费税的价格为计税价格。 (三)计算出口卷烟含税金额的公式如下: 1、当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如果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高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 2、当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额/(1-消费税比例税率)+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公式中的“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计算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进行申报,同时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公式中“消费税比例税率”,是指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卷烟的实际价格或核定的计税价格所适用的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 (一)免税出口卷烟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按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摊。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转出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全部销售额×进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转出时间。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在出口卷烟发生销售的当月或次月,按照上年每一种牌号每件出口卷烟实际转出的进项税额进行预转。 (三)进项税额转出有差额的,在本年度出口卷烟核销完毕时按实际出口卷烟数量重新计算调整。 第十条 对列入“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免税出口计划的卷烟,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在与外商签订合同生效后,将经中国卷烟进出口(集团)公司审核后盖章的出口合同(原件)报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备案。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在办理免税出口卷烟核销时,要将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免税出口计划及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备案的合同相核对,核对相符的办理免税核销手续;核对不符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从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口岸出口卷烟,才能申报和享受免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口岸是:黄埔、上海、上海吴淞、浦江、大连、天津、宁波、满洲里、霍尔果斯、阿拉山口、瑞丽、打洛、晖春、丹东海关(以上海关均不包括其下属海关)、上海海关所属外港海关(即上海外高桥港口办事处)、厦门海关所属海沧办事处。 免税出口卷烟必须在上述口岸直接报关出口,不得转关出口。报关出口凡出现从非指定口岸出口、转关出口以及出口口岸名称有误等问题均不得申报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并通过《出口卷烟未申报免税核销及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的传递,由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依法予以补税。 第十二条 免税出口卷烟如果发生内销或出口后又退关的,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应补缴该批卷烟的已免税款。 第十三条 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加强出口免税卷烟的财务核算,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账务处理、免税申报、进项税额转出、收齐单证、免税核销申报等手续。 第十四条 出口卷烟统计报表的填制和上报。每个季度终了后一日内,由武汉市硚口区国家税务局填制《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见附表5),并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二00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2:出口卷烟免税申报表 附件3: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附件4: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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