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9]100号 2009-04-10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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