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上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日前联合发布《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3号),就上海市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作出明确。 通知指出,汇算清缴对象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该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下称“纳税人”),在2010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都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汇算清缴时间为,纳税人应在2011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1年5月底前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等事项。在2011年6月底前,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数据分析报告、各类汇总表报送市局企业所得税处。 汇算清缴程序为: 2.申报阶段。纳税人应先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办税服务-下载中心”栏目内下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输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并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自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须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经营情况、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批复文件、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跨地区发生劳务的本市建筑安装企业在劳务发生地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缴款书复印件、外出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的结果通知书,事后备案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500万元(含)的,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网上申报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的同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申报。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汇算清缴期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3.结清税款阶段。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1年5月31日前缴纳应补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税务机关工作程序 2.受理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跟踪纳税人申报情况,对已完成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督促纳税人及时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资料以及相关的涉税事项需要报送的资料,并认真审核是否齐全有效,如发现未按规定报齐申报资料的,应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予退回并限期补正;对已受理的纳税申报资料应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审核阶段。为保证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数据的准确、有效,主管税务机关在接收纳税人的年度纳税申报信息后,应及时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重点包括:(1)年度纳税申报表与企业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2)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3)享受国家规定优惠政策的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是否符合减免税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备案,属于事后备案的是否已经报送相关资料;(4)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5)对于除税收优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外的其他各类纳税调整项目是否报送相关的文件规定和详细说明;(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其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一致,是否报送相关的完税凭证和书面说明;(7)认真审核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总机构纳税申报资料,发现其分支机构相关资料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收到反馈信息后作相应的处理。 4.结清税款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退税手续。 5.数据汇总阶段。各级税务机关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汇总数据的审核、调整、汇总工作,在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基础信息不全或错误的,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国别、纳税人所属行业与征收方式的匹配、纳税人征收方式等信息,应及时与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沟通,协同做好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完善工作,以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 6.总结分析阶段。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各项管理工作、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落实情况、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做好纳税申报资料的归集、整理, 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5)其他内容。 7.后续管理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在2011年6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并在2012年1月15日前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总结报告。2010年度汇算清缴后续管理面为应参加汇算清缴的查账征收企业的10%,其中随机选择面为30%.其他后续管理对象主要包括连续亏损二年及以上或年亏损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历年税收检查中问题较多的;同一法人控制关联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不同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税负较低且异常变化的;发生企业重组业务等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较大的;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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