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广东省交通厅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统一票据式样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地税发[1998]457号 1998-10-07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统一票据式样的通知》(粤交运函[1998]1971号)转发给你们,经征求市汽车营运中心的意见,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规定:我市所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原申请印制的客票可继续使用到今年12月30日止,明年1月1日启用新版发票。 符合自印发票规定的企业需申请自印发票应提前一个月到我局所属主管征收分局(所)申请审批。 有关企业在1999年1月15日前将旧版发票清理送到主管税务机关核销。各征收分局在1999年1月20日向市局征管处书面报告发票核销情况。 请一并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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