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9]22号 1999-02-23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3号)规定的对福利、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1999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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