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0-30
摘要:纳税人以现金、刷卡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通过“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等方式将税款缴入国库,由税务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

  (十)我省暂不启用固定金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十一)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2014年1月1日起,继续使用现有“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如需新刻,凭省局机构批复文件,由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自行刻制管理并报省局备案,章戳字体大小与现有章戳保持一致。税收票证上税务机关盖章栏“征税专用章”可通过《浙江地税信息系统》打印。

  二、税收票证管理

  (一)税收票证印制

  新版税收票证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收据联”使用防伪纸张。其防伪特征:目视有彩色纤维条不规则分布在纸张内部,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可见不规则荧光纤维;在“税收票证监制章”和“票证号码”处,使用防伪油墨,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可见橙黄色荧光。

  (二)税收票证领发

  1.票证领用计划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上报省局。

  2.税收票证应使用专车,由票证管理人员领取或发送,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

  3.各地领发税收票证时,必须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数量和票证号码,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中当场确认或事后确认,“税收票证领发单”经双方签字留存。

  4.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向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发放票证时,必须登记发放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及发放时间,领用人必须当场清点领用票证的种类、数量、字轨、号码与领用单一致后,在“税收票证结报缴销单”或“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上双方互相签字。

  (三)税收票证保管

  1.票证管理人员和用票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

  2.携票人员要票不离身。不准带票进行非工作性活动,不得带票回家。门征内勤人员的票证要妥善保管,应设专用柜(箱)或专用抽屉加锁。做到人离锁落,票证不散不乱。征收人员临时抽调参加其他工作半个月以上或休假期较长,应将票证封包交票证管理人员存放,返还工作岗位时再领回继续使用。

  3.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作废必须在备注栏或空白处注明“作废”字样,并写明作废原因、重开税票字轨及号码。

  4.已填用的票证(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和作废及损失上缴的票证,必须将《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存根联、《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印花税票销售凭证》报查联与相应的税款入库凭证等一起整理、装订,加具封面,登记造册,连同票证报表按规定的保管要求移送归档,并按规定年限妥为保管。

  (四)税收票证填用

  1.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同一种票证,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号填开,不得跳号使用。

  2.多联式票证要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不能分次分联填写。票证各栏目要填写齐全,字迹端正清晰,不能漏填、简写、省略、自行编造、涂改、挖补。票证任何一栏填写或打印错误,即作为废票,应重新填票。

  3.[条款修订]纳税人通过“一户通”电子扣缴系统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浙江地税网站自行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与银行对账单(包括银行存折)付款记录核对一致后方才有效。纳税人需要完税证明的,持有效证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税务机关应核对税款入库信息后予以开具。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还需提供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

  税屋提示——“浙江地税网站”修改为“浙江税务网站”、“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4.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纳税人提交的申请主要内容包括: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编码、纳税人名称、遗失的税收票证名称、字轨、号码、遗失原因等。

  (五)税收票证结报缴销

  [条款修订]税务机关的门征税款、应用省局代征软件的代征单位征收的税款应按日办理解缴入库。未使用代征软件的代征单位征收的税款结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并以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期限和额度。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应按月向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票证缴销手续。

  税屋提示——“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六)[条款修订]税收票证盘点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对结存的票证要按规定期限进行盘库和清点,保证结存票证与账簿数字一致,如发现账实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或发放单位。

  1.填票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后,要将剩余票证和已填用票证与“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单”或“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进行清点核对。

  2.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票证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本单位库存的票证进行盘点,并与票证用存报表的结存数进行核对。

  3.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人员按月对税务人员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所存票证,进行清点核对。

  4.县(市、区)以下地方税务机关对下属各单位及所有填票人员的结存票证,每季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盘库和清点。

  税屋提示——“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七)[条款修订]税收票证检查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照本办法规定,定期对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工作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制定。

  税屋提示——“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八)“契证”

  “契证”可参照非视同现金管理税收票证进行管理。

  三、[条款修订]其他

  自2014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地税部门统一启用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办法》制发和省局根据浙江实际制定的新税收票证式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后的<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函[2010]47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税款结报“限期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函[2005]56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加并启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滚筒式计算机票)种类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18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56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授权刻制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91号)同时废止。

  税屋提示——“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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