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3]86号 2013-10-24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20]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本法规自2020年10月30日全文废止。 3.依据财税[2019]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本法规附件2,增补本通知附件5所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 4.依据财税[2017]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自2017年8月22日起,本法规附件2,增补本通知附件4所列分支机构。
现将部分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以下称《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支机构,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9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税屋附件下载:1-2 1.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一) 2.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二) 2017年调整后的名单—— 2018年调整后的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解读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如何计算增值税? <邢国平 杨广水>
相关政策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