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5号 2013-12-2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3日起,本法第九条第二款废止。
为进一步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纳税申报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建设事业费仍按现行的申报期限进行申报纳税,不做调整。 二、企业所得税仍按现行的申报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不做调整。 三、从2014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建设事业费的申报期限,以及未分设地税局地区的营业税的申报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纳税。但对当地税收收入均衡入库影响较大确需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其按月申报纳税。具体衔接如下: 核定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于2014年1月完成税款所属期为2013年12月的纳税申报后,于2014年4月办理2014年1季度的纳税申报。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季后,纳税人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如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纳税期限调整为月。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的当月,应及时进行当季所属其他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次月起,按照一般纳税人申报的要求按月申报。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必须如实申报一个季度的销售额(营业额)、应纳税额或核定的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季确定纳税人是否达到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 八、对于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按季申报纳税人,应先完成本季度的申报纳税,再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对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按季申报纳税人,应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完成本季度的申报纳税,再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九、采取数据电文(包括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按照以下要求报送纳税申报资料: (一) 纳税人在国税机关只缴纳增值税的,不缴企业所得税的,在每年1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上年度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二)[条款废止]纳税人在国税机关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上年度纳税申报纸质资料应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资料应与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申报时一并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 (三) 主管国税机关若发现纳税人的申报信息有误或因税收征管需要,可要求纳税人临时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资料,已临时报送的纸质申报资料在集中报送时可不再报送。 (四)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不再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五) 纳税人按月或按季申报,年终集中报送的纸质纳税申报表应分别按月或按季填写;财务会计报表必须分月填写,按年与申报表一并向国税机关报送。纳税人集中报送的纸质纳税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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