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31
摘要:对非北京市范围内提供收派服务的,其从寄件人取得的销售额,应按照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照交通运输服务从高适用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日,陆续接到各局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不统一,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在销售额中扣除的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不得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委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文件规定执行。

  三、纳税人同城提供收派服务是指在同一城市提供收派服务,就我市而言,指纳税人在北京市管辖范围内提供收派服务。

  四、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北京市范围内提供收派服务的,就其从寄件人取得的销售额,按照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非北京市范围内提供收派服务的,其从寄件人取得的销售额,应按照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照交通运输服务从高适用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北京市范围内提供收派服务的,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非北京市范围内提供收派服务,按照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其取得的收派服务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其取得的销售额一并按照交通运输服务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经与市财政局商定,我市实行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邮政企业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1%。市财税部门根据总机构汇总纳税情况,可按年调整邮政企业分支机构预征率。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