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2014-06-0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缴纳消费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消费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 二、缴纳消费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其消费税纳税期限调整为一个月。 三、缴纳消费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需按季度报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报资料。 四、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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