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的通知 鲁地税函[2014]33号 2014-05-30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我省县(市、区)以上地税局实行集中征收和办税服务厅业务调整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工作质效,决定在全省(不含青岛,下同)各办税服务厅统一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税收业务专用章适用于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涉税资料或接受纳税人各种涉税申请时产生的确认资料或相关文书,具体包括税务登记表、纳税申报表、代开发票资料、简易处罚文书、税务机关受理回执、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单)和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申请文书。税收业务专用章也适用于地税机关内部相关部门间资料或文书的流转。 现行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使用的印章,仍保留使用。具体包括:单位行政公章、征税专用章、退税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税务登记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不再使用,相关业务统一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省内业务开具外管证可以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也可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省外业务开具外管证统一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二、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刻制 根据集中征收方式的不同,分别对税收业务专用章进行统一刻制。实行市级集中征收的,由市局统一刻制;实行县(市、区)级集中征收的,由县(市、区)局统一刻制。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40mm,字体为仿宋三号字体。具体规定如下: (一)县级集中办税服务厅 专用章环边位置按照以下格式刻写:一般情况下刻税务机构名称“××县(市)地方税务局”字样;各市局所属税务分局、区局、征收局,在税务机构名称前加市级机构名称,如“××市地方税务局××分局(征收局)”;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的,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专用章中央偏上位置刻4位用于编号的阿拉伯数字,数字前后加横杠(见:附件1、附件2、附件3)。编号下位置刻“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 (二)市级集中办税服务厅 专用章环边位置一般情况下刻市级税务机构名称“××市地方税务局”,专用章中央偏上位置刻4位用于编号的阿拉伯数字,数字前后加横杠(见:附件4)。编号下位置刻“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 三、税收业务专用章的管理 各市局、县(市、区)应分别根据办税服务厅的岗位职责和人员配置情况,制定税收业务专用章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细化工作要求,加强工作监管。实行市级集中征收的,由市局统一编号;实行县(市、区)级集中征收的,由县(市、区)局统一编号。税收业务专用章应做到专人专章,不得交叉使用。启用或停用业务专用章,应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使用范围、生效日期等;未经公告而使用,或使用与公告内容不符的印章,所在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四、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此前刻制的与前款规定不符的章戳一律停止使用。 附件:附件1-2.doc 1.样章1 2.样章2 3.样章3 4.样章4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3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