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业是首批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现代服务业之一。为了帮助企业进一步熟悉增值税业务,浙江财税12366特就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营改增”相关政策问题进行解答。 本期主持: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 税收文件 咨询热点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的相关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选择差额征税,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不能选择差额征税。 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国际货运代理服务,2014年2月从委托方处取得收入1万元,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运输费用6000元(已取得国际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输费用发票),实际收入为4000元,且差额征税事项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假设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为0),则B公司在3月征期内该如何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业务描述,B公司在3月征期内应进行如下申报填列: 2.同时还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全部征税项目—6%税率”(5栏): 国际货代公司中的一般纳税人,需要取得哪些有效凭证,方可享受差额征税? 因此,国际货代公司需要取得国际货运公司的发票(境内)或签收单据(境外),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方可享受差额征税。 A公司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且符合差额征税条件,实行差额征收前是否需要备案? C公司注册地址在浙江省杭州市,2012年12月1日~2013年7月底提供国际货代服务的销售额,均按照差额征收,尚未抵减完的销售额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的相关规定,注册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9省市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3年8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以扣除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此前尚未抵减的部分,允许在2014年6月30日前继续抵减销售额,到期抵减不完的不得继续抵减。 因此,C公司取得的2013年8月1日之前开具的且符合规定的合法凭证,尚未抵减完的部分可以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继续抵减销售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2)2013年8月1日至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符合免税条件的直接代理公司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后才能享受免税政策。为大陆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间接代理)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符合免税条件的间接代理公司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后才能享受免税政策。为大陆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免税政策的国际货代服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D公司间接从事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能否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享受免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相关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国际货代公司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因此,D公司2014年9月1日后提供的间接国际货代服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免税政策,2014年9月1日之前提供的间接国际货代服务,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是否需要备案?如需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减免税事项需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纳税人在接到《营改增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后,方可办理免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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