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优惠[减免税]类涉税事项前移办税服务厅受理的公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7-11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事项前移办税服务厅办理、简化涉税事项办理流程的要求,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将税收优惠(减免税)类涉税事项一律前移办税服务厅受理。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办理程序及基本原则 税收优惠(减免税)涉税事项是指以执行税收优惠或减免税政策为主要内容的涉税事项。 税收优惠(减免税)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要严格按照各税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相关具体文件要求执行。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审批或备案的,审批或备案后执行;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审批或备案的,按照直接享受执行。对国家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需审批或备案的减免税及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为强化管理,确需通过审批或备案后执行的,应逐级上报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相关税种管理部门,统一发文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及纳税人发布公告,各地不得自行确定。 二、审批或备案管辖税务机关 审批或备案税收优惠(减免税)类涉税事项的管辖税务机关,除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规定外,一律为主管税务机关(即县区级地方税务局)。同时,审批或备案时所需报送税务机关的资料严格以文件规定的为准。 三、审批或备案税收优惠(减免税)类涉税事项具体办理工作程序及要求 1.纳税人要在各税种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相关具体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填写《税收优惠(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或《税收优惠(减免税)备案登记表》(附件),并携带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受理审批或备案涉税事项。 纳税人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负责,存在提交虚假伪造资料等违法行为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核,告知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要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办税服务厅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并在资料补正后予以受理。 3.对于审批类税收优惠(减免税)事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将纳税人提交的《税收优惠(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移交税务机关内部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根据各税种相关文件规定的权限和要求,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甘地税发[2013]248号)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将审批结果告知纳税人。审批不予通过的,税务机关需告知纳税人审批不予通过的原因。 4.对于备案类税收优惠(减免税)事项,根据各税种相关文件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能在受理环节完成核实确认的,在办税服务厅核实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由于备案涉及资料多、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查验、开会讨论或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不能在受理环节完成核实确认的,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将纳税人提交的《税收优惠(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和相关资料移交给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查验。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负责核实的部门应于核实当日,核定减免税款金额,办理相关手续,转入税款征收程序,并由办税服务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核实部门应说明原因,通知办税服务厅告知纳税人,转入税款征收程序。核实工作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备案管辖权在上级税务机关的,受理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说明情况,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减免税)类涉税事项的相关要求 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减免税)类涉税事项是指纳税人无需到税务机关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可按政策规定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减免税)。 为加强对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减免税)类涉税事项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管理,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需在综合纳税申报表上填报享受直接减免的税额等相关信息,并在备注栏内注明相关的法律依据,提交税务机关。 五、税收优惠(减免税)类涉税事项执行情况的统计 1.审批或备案税收优惠(减免税)类涉税事项执行情况的统计,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甘地税发[2013]248号)规定执行。 2.直接享受类涉税事项执行情况的统计。直接享受类涉税事项统计范围为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中,对于单位纳税人由各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建立分户台账,根据纳税人在综合纳税申报表上加注的相关资料统计减免税信息;对于核定征收纳税人,由各县(区)局按减免税类别(未达起征点、小微企业等)建立台账实施管理,统计减免税信息。 六、其他要求 凡是享受税收优惠(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将作为税务机关税收风险管控的重点对象,会定期对享受税收优惠(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监控,凡是发现纳税人采取违法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公告内容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全省地税系统以往下发的文件要求与本公告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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