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国税发[2009]44号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简放提优”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9-03
摘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免税及不予征税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收到免税和不予征税申请后,与日常掌握的征管资料认真核对,凡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国税机关不再需要到市级税务机关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并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减少办税手续

  19.简化档案管理。在当前电子数据未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下,暂不能取消纸质申报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纸质申报表除外),日常管理档案资料按照“谁受理,谁负责,谁装订”的原则,由窗口受理人员按人按日进行汇总装订,市局将开发《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不再传递到税源管理科进行归档管理。

  20.将辅导期内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稽核结果通知书直接导入互联网申报系统,企业无需到税务机关,直接上网自行打印。

  21.取消纳税人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专用发票遗失声明业务。

  22.为降低工作成本,简化业务手续,转出车辆档案不再复印存档。同时推广车购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从源头上解决当前征管工作中最为繁琐和耗费人力物力资源的问题。

  二、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

  23.将涉及流转税部门的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软件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退税审批事项下放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24.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实行备案管理。

  25.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免税及不予征税项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收到免税和不予征税申请后,与日常掌握的征管资料认真核对,凡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国税机关不再需要到市级税务机关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并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6.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免税审批权下放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来料加工免税时需填写《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三、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

  27.实施“同城通办”。为方便纳税人办税,我们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纳税人不受地域限制,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实现“同城通办”。具体内容包括税款的通报通缴、普通发票的通验通售、发票代开通办、税务咨询的通问通答等方面。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将能纳入到“同城通办”的税收征管业务分批分期实施“同城通办”。实现窗口设置、执法尺度、服务模式、服务标准、办税流程的统一,纳税人在不同办税服务厅都能得到同样标准规范、方便快捷的服务。

  28.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简放提优”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吉国税发[2009]1号)规定,推行综合服务窗口,纳税人在一个窗口就能办理所有涉税事宜。但考虑工作实际,按照《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简放提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长国税发[2009]23号)规定,设置发票管理和综合服务两类窗口,异常数据处理、金税发行、国际税收售付汇等特殊业务,可指定一个到两个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由导税员指引办理此类业务的纳税人到指定窗口办理。

  29.对不同管理系统中重复审批事项进行整合,并实现“一次审批,结果共享”。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以及增值税、消费税退抵税申请审批业务使用省局开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和退税审批管理系统进行流转,由各单位政策法规科增值税管理岗将审批结果直接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系统。

  30.完善所得税远程申报。逐步由现有的一般纳税人借助金税信息平台的远程申报延伸到有能力的小规模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的远程申报。

  四、优化税收环境和业务流程

  31.优化流转税审批流程。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外区转入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业务、增值税税务认定类业务、增值税汇总申报申请审批、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审批(征前减免)、防伪税控资格认定申请审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业务由流转类业务改为即办业务。

  32.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时限必须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的规定。对提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的企业,不再区分新、老企业,只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3.推行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系统。

  自2009年7月起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认证系统推行工作,从根本上减轻纳税人往返、等候和携票奔波的安全隐患,缓解税务征收大厅高峰期压力。

  34.简化对外付汇出具税务证明的流程。对涉及征税支付项目企业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窗口申请办理,如果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在窗口直接办结,实现企业到税务机关办理付汇证明业务一次成。

  35.简化免税及不予征税项目流程。企业到窗口直接申请,经税源管理科调查,政策法规科审核,局长终审后开具税务证明。

  36.建立税法宣传立体辅导体系。鉴于纳税人税收政策更新较慢,对税收政策了解得不深不透,影响政策落实的现状。市局建立税法宣传辅导体系,实现纳税人与政策执行者面对面的交流,帮助纳税人了解掌握税法,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

  (1)拟以市局的名义开办“税法大讲堂”,聘请系统专家或各处指定人员定期对新政策进行同步解读、专题解读,首期在市局进行,对外召开发布会,以后可在各区局进行。每次辅导前在报纸上公布讲课的内容,讲课方式。税法辅导每季度举办一次

  (2)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设立辅导站,现场解答纳税人的咨询,对不能进行现场解答的,要进行登记,限期解答,并在网络上进行公布。

  (3)税收管理员首次调查时结合纳税人的经营特点,告知纳税人及时办理相关事宜,当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在日常调查、巡查的过程中,及时送达相关政策,并要求纳税人进行反馈。

  37.完善办税服务厅工作制度。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的窗口,办税服务厅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直接影响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直接影响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的满意度,直接关系和谐征纳关系的建立。

  (1)建立导税员制度。在原值班局(科)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办税服务厅导税员制度。导税员根据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尤其是特殊业务),要指引纳税人到指定窗口办理。

  (2)建立办税服务窗口评比制度。各单位要对办税窗口人员按照业务内容、业务量、服务能力、纳税人满意度等指标,开展“最佳服务窗口”、“纳税服务标兵”的评选活动。市局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开展此类活动。

  (3)建立优秀服务人才培养制度。市局将建立纳税服务人才库,定期交流纳税服务工作经验,对优秀的纳税服务人员在外出学习、组织培养等方面进行优先考虑。

  五、加强后期管理,做到管理有序

  38.加强审批权限下放后续管理工作。审批权限下放后,市局对基层单位的各项审批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各单位要接好权、管好权、用好权,负责审批的部门和干部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按照政策规定和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杜绝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问题的发生。

  39.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报的各项审批事项,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按征管法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40.加强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后续管理。简化减免税备案管理、取消(下放)资产损失审批事项后,要强化后续管理工作,通过纳税评估、抽查、税务稽查等方式对纳税人进行动态管理,监督纳税人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

  4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免税及不予征税项目办结后,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调查时,凡发现存在隐匿收入,少缴或未缴税款,以及偷漏税问题的,均按规定进行处理。

  42.对外付汇出具税务证明办结之后,税源管理科在五个工作日内,对该付汇项目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凡发现存在隐匿收入,少缴或未缴税款,以及偷漏税问题的,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3.开发应用普通发票管理软件。利用普通发票管理软件,实现普通发票的正向稽核、逆向稽核、发出《发票管理建议书》和提供纳税评估对象等功能,实现对普通发票的有效管理。

  44.加强居民身份证的核对工作。要加快与公安部门共享公民身份信息工作步伐,推进利用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核对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试点。目前市局已决定开展此项工作,具体工作正在实施中。

  45.在各项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单位要加强《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的落实。一是探索建立“信息管税”下税收管理员工作的新模式,适应税源管理的需要;二是实行税收管理员工作绩效考核制度,通过指标的量化、考核,提高管理质量;三是通过考试、竞赛等形式选拔税源管理“专家型”人才,为专业化管理提供人才保障;四是根据考试、竞赛结果对税收管理员实行分类管理,探索建立税收管理员准入制度。

  46.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意见或建议的,直接向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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