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加强对其它地方税费的征收管理。加强国税、地税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相互传递纳税人税费缴纳情况及入库信息,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充分利用信息传递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地方各税源数据库,对重大项目实行综合动态管理和监控,确保地方税费及时、足额入库。 (二)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税收管理。 1.加强对矿业企业的税收管理。对矿业企业推行安装税控装置,建立矿业企业远程税收监控系统,对企业生产及产品产量实时监控。国土资源部门在为申请方办理矿业权转让、登记等相关手续时,必须有税务部门资源税完税证明等材料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2.加强对涉油服务企业的税收管理。税务部门要按季掌握涉油服务企业的石油天然气产量和销售量,掌握油气产区的油气井数量、产量和自治区所占份额及税收征缴情况。税收征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涉油服务企业的税收征管。 3.加强对医药、食品、粮油加工等企业的税收管理。要积极落实好国家支持民生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让利于民。同时要加大对民生企业的税收监控力度,及时掌握民生企业税收增减变动情况。 4.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股权转让和不动产销售的税收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有关税款。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股权交易各方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应向主管税务部门报告股权变更情况,办理纳税申报。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未持有税务部门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必须向购房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票据,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款;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免)税凭证,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5.加强对建筑业的税收管理。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要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建筑业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对不能提供建筑业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每月应将拨付工程款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并要求建筑施工单位按照税务部门要求,依法缴纳有关税款。 6.加强对用电工业企业的税收管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对用电工业企业的管理,按照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企业用电信息。税务部门要对用电工业企业实施“以电控税”管理,通过行业归类,对不同行业纳税人单位产值耗电与税负水平进行测算,建立税收风险监控预警模型,比对分析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实施有针对性的纳税评估。 7.加强对商贸企业的税收管理。重点加强对企业物流、资金流的监控,做好企业法人身份信息确认等工作。税务部门要严格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降低商贸企业税收管理中的风险。要重点监控企业资金结算方,加强票流、物流、资金流监控,严格审核销售合同、银行结算单据等交易凭据,确定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有效堵塞商贸企业税收管理漏洞。 8.加强对服务业和卫生医疗机构的税收管理。重点加强对社会中介、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税收管理。加强对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管理,对会计核算不实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其经营和会计核算情况,依法核定征收有关税款;加强对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的税收管理,对不能准确记载营业收入、不能使用有效发票记载原材料成本、不能正确进行成本核算以及原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同行业正常水平的,税务部门可依法核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款。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定期向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医疗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对已经取得免税资格的医疗机构,卫生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要定期进行校验,发现医疗机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予以更正。卫生医疗机构使用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在参加医疗保险方面与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和《医疗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具有同等效力。 9.加强对事业单位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税收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各部门和单位开办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实体,发行报刊杂志,出租房屋、场地、设备,举办各类展会,从事车船营运、代理咨询、培训服务,以及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等应税经营收入,必须依法纳入税收征收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请表》、财务报表和其它有关涉税资料,依法自觉申报纳税。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税收管理,对未列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自治区财税部门公布的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的,均要依法缴纳营业税等各项税款。 10.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高新技术等各类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管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取消相应资格。财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骗取国家税款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外,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税源管理。 要按照税收规模占全区税收总规模的比重、税收发展速度、税收征管潜力等因素,确定自治区税源监管重点地区,在工作部署和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向重点地区倾斜,保证重点地区税收持续稳定较快增长。要根据各地区税收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全区综合治税工作重点地区,增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规范委托代征,加强零散税收管理。 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委托代征的零散税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予以协助,实现依法代征,解缴税款,并向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代征税款有关信息。税务部门委托代征税款,要按规定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按协议规定内容依法代征税款。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委托代征协议,及时足额安排拨付各种税费代征手续费,保证税费代征工作经费开支需要,调动和保护代征单位工作积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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