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内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监管,并严肃查处不按规定取得和开具发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经营性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商业零售、餐饮、旅店、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依法审计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 六、协调联动,全面推进综合治税工作 (一)充分认识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意义。综合治税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面广量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综合治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常抓不懈,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协调工作,确保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综合治税组织协调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区综合治税工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区要将综合治税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综合治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开展对综合治税工作的督导检查,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纳税人的主动纳税意识,保证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积极协调处理各类重大涉税问题,对群众举报的涉税案件要认真查处,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建立稳定的综合治税信息工作队伍,在全区形成上下贯通、协调联动的综合治税组织体系,推动全区综合治税工作深入、持久、有序开展。 (三)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系统。自治区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区综合治税网络信息共享系统的软件开发和建设;规范指导全区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系统的应用工作,不断完善综合治税信息业务处理功能,实现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各级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办公室分别负责本级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系统的应用工作。盟市、旗县(市、区)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自治区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统一格式,定期向上一级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综合治税信息资料。 (四)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综合治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及考评由各级综合治税联席会议负责,考评对象为各成员单位,考评采取平时抽查和年终综合考核的方式进行。考评内容主要涉及涉税信息传递情况,委托代征单位税款代征情况,相关部门履行综合管理职责情况及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综合治税组织机构不健全、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未落实专人负责,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委托代征单位未按规定代征税款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税款流失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综合治税宣传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综合治税工作进展情况,扩大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社会影响,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综合治税工作的认同度和关注度。要加大培训力度,积极举办各类培训班,积极营造有利于综合治税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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