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千元版的公告[条款修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2015-04-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一、取消的发票票种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千元版。 二、[条款修订]取消发票作废时间 国税机关自2015年6月1日起停止发放上述发票。纳税人已领取的上述发票可使用至2015年6月底,逾期不得使用,并应于2015年8月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缴销上述发票。 税屋提示——“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第一条第(一)项第1目中的(1)中的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第一条第(一)项第2目中有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三联千元版”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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