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进一步作出明确,详细内容如下——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总局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27号建议的答复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jz9822解读:
扩充原来的工资薪金的定义,能符合工资薪金的就属于工资薪金的支出,同时也可以作为计算福利费支出的基数。不然的话,还是属于福利费支出,当然只能限额扣除。以上两个支出,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怎么才能符合工资支出呢?请看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在实际处理过程应注意实质和形式的合理结合。】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jz9822解读:
必要条件——
1、已在汇算清缴所属期中账面计提了该金额;
2、必须次年的5月底之前支付了;
3、相关个人所得税已扣除并申请缴纳。在次年会计处理要得当,有些企业直接把工资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明细,作为欠款处理,这样做明摆着和文件规定对着干,所以在此建议先用现金支付,然后再借入现金,起码在形式上对得起相关文件规定。】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jz9822解读:
此条其实对原来文件的规定上不明确,进行了修订。原来的规定在企业和劳务公司之间可能会引起两次作为计提基数。现在很明确了,要么作为劳务费支出,在企业的账面只能到此为止;要么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还可以作为计提基数。引申理解的话,个人所得税也是分情况处理的,后者是需要扣除个人所得税的。】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