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杭州市2015年本]的通知 杭政函[2015]124号 2015-08-14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5]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杭州市2015年本)》(以下简称核准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核准清单按核准权限分为国家核准、省级核准和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核准。 按照“能放则放”的要求,除明确由市级核准和以下3类项目外,由市县核准的项目依据属地原则由各区、县(市)核准: (一)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项目; (二)跨区、县(市)行政区域、流域的建设项目; (三)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区块内建设项目。 二、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清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国家和省级核准、备案的项目按照国发[2014]53号和浙政发[2015]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用海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域使用、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文件和要求,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以及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项目,要严格控制或禁止投资。 五、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方面进行核准。对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金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 六、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要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监管,做好配套管理权限下放工作,改进管理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七、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方式,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清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各区、县(市)要建立巡查抽查、信用承诺、事后惩戒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对备案项目的土地使用、海域使用、资源利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实施有效监管。市企业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县(市)备案管理的业务指导,规范备案行为。 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核准清单执行。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核准清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杭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清单(2014年本)的通知》(杭政函[2014]142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4日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杭州市2015年本) 一、农业水利 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2.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核准。 3.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核准。 二、能源 4.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在省管河流、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涉及跨设区市水电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核准。 5.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核准。 6.火电站:由省级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7.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应依据省级热电联产规划,由市级核准。 8.风电站:50兆瓦及以上风电站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由省级核准。 其余项目应依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指导规模以及省级批准的专项规划(计划),由市级核准。 9.核电站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10.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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