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桂人社发[2015]56号 2015-08-13 税屋提示——依据桂人社函[2021]35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2021年第二批)的通知,自2021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5]29号),做好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新增岗位社保补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申请补贴的企业(含中、区直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设区市确定的主导产业范围,并经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地方实际认定。 (二)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三)开发出新增就业岗位。新增就业岗位是指与基准月相比较,企业每月净增加的新就业岗位数量,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基准月应每年调整一次,首个基准月为本办法实施前的一个月;从第二年度开始,以上年度的12月作为基准月。 二、补贴标准和方式 (一)补贴标准: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进行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 (二)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按季度申请和补贴。新增岗位数量和人均实际缴费额度分月进行核算。 (三)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企业新招用人员并已享受相应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企业在每季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企业新增岗位社保补贴申请表》一式3份(详见附件1)。 2.企业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新增就业人员花名册。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核算应补贴的金额,签署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应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具体金额或标准等。 (三)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市、区)在保障国家、自治区现行规定的就业资金支出项目需求的前提下,可结合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就业资金结余等情况,从就业资金中支付新增岗位社保补贴。就业资金无结余的,新增岗位社保补贴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 (二)根据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要求,各市、县(市、区)要稳步推进就业资金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将现行就业资金专户管理过渡到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就业资金使用绩效。 (三)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本地新增岗位社保补贴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工作流程,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加大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 (四)对违规操作,虚报、套取、骗取新增就业岗位社保补贴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 1.企业新增岗位社保补贴申请表 2.企业新增岗位社保补贴申请流程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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