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答:申请注销的企业需要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清税完毕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10、新设登记企业在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首次办理涉税事宜(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需要携带或提供哪些证件和资料? 答:请携带或提供以下的证件和资料: (1)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提供办税人员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移动电话号码,以便为您开通网上办税平台和办理应纳税(费)种认定。 (2)提供全部开户银行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查验)和复印件,以便为您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事宜。 (3)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同时提供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以便为您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事宜。 (4)携带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查验)及复印件、企业公章,以便为您办理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款三方(税库银)协议业务。 (5)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土地使用税;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便为您办理基础资料登记事宜。 三、国地税合作相关业务 11、国地税纳税服务方面的合作包括哪些内容? 答:主要包括联合开展税法宣传,共同制定年度联合宣传计划,积极探索国地税联合发布税收公告、政策解读,联合开展税法宣传月等主题宣传活动,积极整合双方微博、微信、网站等宣传渠道,共同策划和组织实施专项税收宣传行动;联合开展纳税咨询,共同建设以12366热线为基础,网线互通、知识库兼容、服务项目丰富的咨询服务平台;联合推进“银税互动”;联合开展纳税辅导、办税服务、维权服务、满意度调查、纳税信用管理等事项。另外,继续开展税务登记合作、联合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等工作,并在互相委托代征税款、共同委托第三方代征税款等事项上开展进一步的合作,总的目标是提高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 劳务和财产行为税部分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推开后,纳税人取得的哪些收入的增值税由地税局代征? 答: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2、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对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现行个人二手房交易的营业税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自2016年2月22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4、新的营改增政策执行的时间是怎样的?涉及哪些行业? 答: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5、我市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合肥市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申报纳税期限为半年,即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的前15日,分别申报上年下半年和本年上半年的房产税;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按月申报。 6、我省车船税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7、公共租赁房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8、个人销售非住房需要加纳哪些税? 答:个人销售非住房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率分别为5%、7%、3%、2%、20%、0.05%和30%-60%。其中,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税额征收。营业税按照买卖差额计算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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