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部分 1、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标准如何? 答: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 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应与当月正常工资收入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时,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雇员当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的标准,该项为弥补费用扣除标准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不再扣除任何费用,直接以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出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个人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安徽省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 4、个人之间房屋赠与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以下房屋赠与行为,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5、个人因各类需要,如何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答:目前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源泉扣缴制,源泉扣缴的申报方式有两种,分别为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绝大部分扣缴义务人)和汇总申报(少数扣缴义务人)。如贵单位为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单位,其所属职工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职工本人可持有效身份证明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自助终端机自助打印完税证明或到窗口申请人工开具完税证明。如贵单位为汇总申报单位,员工本人应请求该单位出具“是本单位职工并已按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材料,并出具含该职工名单的全体职工工资表一份,由该单位财务人员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如该单位财务人员不愿配合,申请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反映,由主管地税机关实地审核属实后,立即开具。如申请人属独立纳税人,其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其缴纳税款的同时已开具给个人。 6、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通过网络(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自助终端机进行申报。通过网络申报的,可登陆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点击“12万”个税自行申报一点通,在其中的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无法通过网络申报的,可以持由本人签字并填报准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效身份证件,在办税服务厅或自助终端机进行纳税申报。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又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申报地点分别为任职或受雇单位所在地、生产经营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代为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双方身份证件、申报表等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7、我市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出台了哪些新的便民措施? 答:今年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我局在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开通了“12万”个税自行申报一点通,将电子税务局申报接口、网络申报图解、12万申报热点问答、温馨提示、申报表下载、咨询电话等内容进行了分类集中展示。纳税人可以在一个页面获取有关“12万”个税申报的全部信息。对于不需要补税的纳税人,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完成全部12万申报工作;对于需补税的纳税人,在网报成功后,可携带本人身份证、网络打印的12万申报表和借记卡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刷卡缴税。 契税征收部分 1、如何理解契税新政策执行时间? 答: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契税优惠税率。 2、此次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3、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适用的契税税率是多少? 答: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需要按照4%的法定税率缴纳契税。 4、房屋附属设施如何缴纳契税? 答: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安徽省法定税率4%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5、纳税人购买住房如何申请享受契税优惠税率? 答: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请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需提供户口簿、结(离)婚证或婚姻状况承诺书,并填写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查询结果确定契税税率。 6、在契税新政出台前已申报缴纳契税未办理房产证的,多缴税款能否退回?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因此,只要符合财税〔2011〕32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退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