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税局接听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来电内容选录

来源:合肥市地税局 作者:合肥市地税局 人气: 时间:2016-04-06
摘要:4月1日下午(星期五)15:00至16:00,市地税局、国税局在市第二政务办公区热线办联合接听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胡兴宽,市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赵伟率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走进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呼叫中心,开展联合接听活动,接受群

社保和基金费征收部分

1、在地税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有哪些?

答:在地税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登记?

答:新成立的各类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分别到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时,缴费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银行帐号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并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 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时,缴费单位携带地税部门审核的《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由缴费单位从地税部门传递)、《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各一式两份和鉴证过的《劳动合同》,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3、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有变化么?

答:有变化。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合人社秘〔2015〕115号文),从2015年5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比例由8%调整为7%,个人缴费比例2%不变。

4、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有变化么?

答:有变化。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合人社秘〔2015〕115号文):从2015年5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企业的缴费费率由0.8%调整为1.0%,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仍为0.4%。其他用人单位可选择1%或0.4%费率。

5、月销售额或营业额1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政府性基金方面有优惠政策么?

答:有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6、哪些单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165号令):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小微企业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面有没有优惠政策?

答:有优惠政策。根据《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皖残联[2015]6号):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5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有变化么?

答:有变化。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我省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确定为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9、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委托市地税机关代收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合工〔2015〕57号):全市(含四县一市)范围内进行税务登记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组织关系隶属省总工会或省产业工会的企业、机关和纳入各级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属于代收范围。

10、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如何计算?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也要缴纳工会经费吗?

答:根据《安徽省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皖工发〔2015〕56号)第九条: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其中60%部分拨给所在单位工会,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拨缴建会筹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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