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告2016年第2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4-23
摘要:新增设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餐饮业定额发票,发票规格175mm*76.2mm,发票面额分为壹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五种(票样见附件)。餐饮业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使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餐饮业定额发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告2016年第2号                 2016-4-23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

  二、发票使用

  (一)新增设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餐饮业定额发票,发票规格175mm*76.2mm,发票面额分为壹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五种(票样见附件)。餐饮业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使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餐饮业定额发票。

  (二)扩大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使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餐饮业除外)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使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冠名发票衔接。本次营改增前使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过路过桥收费专用)以及印制使用门票、过路(过桥)费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使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企业冠名发票。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函[2011]198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印制非税控冠名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餐饮业定额发票票样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