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6 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1-2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1-2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7 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1-2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1-2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8 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1-2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1-2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9 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3)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1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1-2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 (7)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15.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21920 政策依据:财税〔2012〕27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1-2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6)与主要客户签订的1-2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7)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8)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还应报送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16.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21921 政策依据:财税〔2015〕6号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17.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21922 政策依据:财税〔2012〕6号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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