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保理业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也属于贷款服务,是否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参考《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的通知》
60.保理行业纳税人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企业是否可以依据保理行业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答:可以开具专票,不属于贷款利息性质的可以抵扣。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滨海新区开展商业保理业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点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3〕3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保理业务,是指销售商(债权人)将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商贸服务。
第三条规定,对商业保理公司从事保理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金融业一贷款”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除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后的余额。商业保理公司扣除上述款项,应取得金融机构利息支出单据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纳税人兼营其他项目的,允许扣除的利息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扣除的利息=利息总额×保理收入总额/经营收入总额。
对商业保理公司从事保理业务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金融业—金融经纪业”税目金额征收营业税。
《海南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三)》五、关于部分行业税负变化的有关解释
……
部分纳税人提出保理行业利息支出不能作进项抵扣、税负可能上升问题。保理行业在交营业税时,也是按利息全额5%交税,支出的利息不能差额扣除。改征增值税后,利息收入全额6%计销项,支出的利息也不能作进项,但企业的房租、水电费、办公用品等支出都可以抵进项,算下来,保理行业的税负应该不会增加。
根据上述规定,保理公司若提供的是贸易融资业务,则其收取的利息收入,属于贷款服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若是其他业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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