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属地管理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2-04
摘要:在税务登记地以外的区域有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应当于2017年2月底前填写《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迁转税源交接单》(见附件1),向税务登记地地税局办理税源转出手续,2017年3月底前向房产、土地所在地地税局办理税源转入手续。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属地管理的公告[条款修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02-0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自2017年起,对我市范围内的房产、土地,实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条款修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房产、土地所在地地税局申报纳税。 

税屋提示——“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二、[条款修订]纳税人应向房产、土地所在地地税局提供该局管辖范围内全部房产、土地税源明细情况。税源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向房产、土地所在地地税局提出税源信息修改申请,地税局核实后进行相应修改。 

税屋提示——“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三、[条款修订]涉及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退税、延期缴纳和税源注销等事项的,纳税人应向房产、土地所在地地税局提出申请。 

税屋提示——“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四、[条款修订]在税务登记地以外的区域有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应当于2017年2月底前填写《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迁转税源交接单》(见附件1),向税务登记地地税局办理税源转出手续,2017年3月底前向房产、土地所在地地税局办理税源转入手续。 

税屋提示——“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属地化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地[2010]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迁转税源交接单

2.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一览表

3.滨海新区地税各单位征管区域范围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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