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属地管理的公告[条款修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2017-02-0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一、[条款修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房产、土地所在地地税局申报纳税。 税屋提示——“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税屋提示——“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税屋提示——“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税屋提示——“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迁转税源交接单 2.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一览表 3.滨海新区地税各单位征管区域范围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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