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商贸经济发展多元化的背景下,“两头在外”的商贸企业给税务机关管理带来严峻挑战,加之目前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有所抬头,防范和遏制利用商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生,强化“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税收监管,成为基层税收管理的重点。 “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特点 “两头在外”商贸企业指在当地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在当地进行财务核算和缴纳税款,而购销业务的交易对象均在所在县市范围外,且经营的货物没有进入本地仓储场地管理的商业企业。 “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特点:一是核算地与货物交易地分离。纳税人货物在全国各地采购,并销售到全国各地,实行异地仓储或不需要仓储,采取合同约定方式,做直销交易。二是交易对象广,业务流量较大。“两头在外”商贸企业货物购进与销售面向全国市场,交易量大,变动性强。三是注册资金中,固定资产少,流动资金多。“两头在外”商贸企业一般在核算地采取租赁办公场所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固定资产只有办公设备。四是人员少,在本地常住人员少,流动性大。人员只有3人~5人,还经常在外跑业务,直接见面少。五是销售业务量大。尤其是“两头在外”的经营煤炭业务的企业,销售收入特别大,但总体税负偏低。 税收征管难点和执法风险 由于“两头在外”商贸企业投入少,企业获利快,流动性较大,业务的真实性难以鉴别,必然成为国税机关税收征管的难点和风险点。 一是主管国税机关对“两头在外”商贸企业无法及时掌控货物真实交易情况,只能了解或看到纳税人的签约合同和账面资金往来。 二是主管国税机关对其交易真实性核查工作量大,成本高,时间久。 三是“两头在外”商贸企业一旦发生逃骗税行为,就迅速进行资金转移,国税机关查证后执行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难度大。 四是部分“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纳税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往往铤而走险。有些企业将其他纳税企业发生的经营业务作为本企业的经营业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经营利润。有些企业甚至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上下游企业抱团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犯罪,无货物交易,迅速回流资金,获取高额报酬。 五是“两头在外”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政策业务水平不高,某些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甚至不清楚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违法犯罪行为,虚开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就应追诉。他们往往在一些不法分子的诱惑下,被眼前利益所迷惑,被收买利用甚至卷入虚开发票的旋涡中。 针对“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税收管理存在的种种风险,如经销业务真实性难控,“票流、货流、资金流”一致性核查困难较多等,国税机关需思考管理对策,进一步采取措施防范风险的发生,逐步消除管理中存在的困惑,没有理由也不可能拒绝商贸企业的进入。 税收管理对策及防范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两头在外”商贸企业的税收管理,切实防范纳税人利用商贸企业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发生,近期山西省晋城市国税局借鉴北京市国税局的一些好做法,要求市国税局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每个基层县区国税局每月召开一次商贸企业例会,从源头上防范管理风险。在实际工作中,应该从小处着手,继续向细处延伸排查。 在简政放权中积极关注重要节点。在推进便利化办税的同时,对一些高风险的办税节点,要在“细”上下功夫,在“严”上求质效。对于“两头在外”商贸企业进行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除了税法规定的税务资料外,可要求提供更加完善的资料:一要提供“两头在外”购销业务情况书面说明。说明内容需包括“两头在外”购销业务经营方式的需要和理由。二要提供企业当地银行账户、购销对象基本情况及货款结算方式,货物运输方式及费用结算方式。三要提供异地仓储场所(设施)情况及费用结算方式,异地营销管理人员情况及报酬支付方式等真实的文书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在确认其真实性后予以备案。 在后续管理上积极做好风险应对。开展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开具情况专题税收辅导。全方位调查辅导和核实信息,加快实名办税制推行、强化高风险企业发票管理,做好风险应对和跟踪管理。 优化纳税服务,定期深入企业开展税收辅导。国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管理与税收辅导,税收管理人员应经常对“两头在外”企业的购销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企业购销经营核算情况,对可能出现的涉税问题预先作出判断,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及相关法律的宣传与辅导,不可小觑宣传的作用,这是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有效手段之一。 (作者单位:山西省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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