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0161165号提案的答复 闽地税函[2016]89号 2016-06-02 黄剑忠委员: 《关于加大对民企扶持的建议》(第20161165号)收悉。您建议“税务也应有涵养税源的意识,对一些只是暂时困难的企业给予一定时间的纳税展期,帮助企业渡过阶段性难关”,这个建议非常好,我局高度重视,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税收征管法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扎实做好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并依法、依规办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工作。 二、建议国家修订现行税收征管法 税务部门执法必须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法规、政策、条例执行。按照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仍必须依法及时缴纳税款。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处理,应先进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应采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对于基层税务机关而言,在依法征缴税款和涵养税源之间,有时难免存在两难的问题,如果不依法征收,则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存在税收执法风险。 对此,我局已积极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税务总局在近期修订税收征管法时,考虑上述情况,对于经营困难企业或欠税企业考虑采取税收保全或纳税担保等较为灵活又能降低基层执法风险的措施,多支持困难企业适应经济新常态的发展,帮助其渡过阶段性难关。 三、积极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全面落实小微企业有关减免政策,如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2.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我局将全面推进营改增工作,切实依法做好为民营企业减负工作。 非常感谢委员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地税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共同推进我省税收征管工作。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张祖康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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