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2007]24号 2007-06-1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21年1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房屋出售的,暂统一按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内容废止。 3.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第一条和第二条“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房屋出售的,暂统一按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内容废止。 4.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第一条和第二条“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房屋出售的,暂统一按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内容废止。 5.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1月9日起,本法规补充意见第一条和第二条“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房屋出售的,暂统一按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内容废止。 6.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补充意见第一条和第二条“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房屋出售的,暂统一按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内容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本市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房)的认定,一律按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5〕59号)确定的标准执行。 二、[部分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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