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中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1-29
摘要:2003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开始对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按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分类管理,并实行 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 的征管原则。三年来,各级国税...
    2003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开始对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按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分类管理,并实行“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征管原则。三年来,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协调配合,取得了良好成绩,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效应,规范了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但由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目前在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体系还不完备。货物运输业发票既是增值税抵扣凭证,也是营业税计税依据扣除凭证,但在实际工作中货物运输业营业额扣除管理内容还没有纳入国家税务总局交叉稽核范畴。其结果,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营业额扣除凭证时,税务机关往往无法判断票面信息的真实性,尤其是跨地区货物运输业发票核查成本高,货物运输业营业额扣除管理工、作难以有效开展,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
    2.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审核工作框架有待建立健全。由于目前对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营业额扣除凭证的
审核不具备可靠的技术支持条件,货物运输企业的纳税申报审核工作仅停留于简单的票表比对,即营业额应不小于开票数据。加之国家税务总局未对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审核工作制定统一和规范的标准,未在地税征收机关推行完整的货物运输业“一窗式”管理模式,票表比对工作难以摆脱操作规程不完善,技术手段不配套等问题。其结果,税务机关对货物运输业发票监管出现了不应有的疏漏,局部地方发票管理混乱,影响地税机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给部分基层地区“引税”形成条件,甚至引发刑事案件。
    3.地税征收机关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差异大,技术标准不够统一,信息系统运行模式有所不同,不具备条件推行同一的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软件。
    4.全国货物运输业发票还不统一。目前,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已实现全国统一,但统一的发票还没有覆盖铁路、航空、管道等货物运输方式,对这些货物运输方式开具发票的控管难度较大,其信息采集和稽核管理效率仍不显著。
    5.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联信息采凛还没有实现电子方式。税务机关采集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联信息均以季工方式录入,信息的错误率较高,比对异常发票数量较多,审核检查工作量大。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后,地税征收机关开展货物运输业营业额扣除管理,还需专门配备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联信息采集设备。另外,货物运输业发票和纳税申报数据的综合利用分析工作还有待系统化和规范化。
    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具有特殊性,在流转税方面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在征收管理方面涉及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两个部门业务。因此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宜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各级税务机关切实抓好落实,共同建立起税收征管的良好秩序。
    1.加强货物运输业营业额扣除管理。充分发挥金税工程稽核系统功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将货物运输业营业额管理纳入建设已达1 0余年的金税工程交叉稽核系统。应制定货物运输业营业额扣除管理试行办法,对比对异常的发票,经税务机关查实确有问题的,不得计算扣除营业额,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在全国地税征收机关实施货物运输业“一窗式”管理。在实现货物运输业营业额扣除管理基础上,要引导推广税银一体化,推行货物运输业“票表税”比对管理模式,消除未按发票依法征税现象和纳税人漏报货物运输业发票存根联信息问题,实现国税、地税更进一步双赢。
    3.推行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和配套设施。尽快全面推行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通过系统的防伪、税控、认证等功能,大幅提高货物运输业发票比对相符合率,确保货物运输业税源监管效率。要创造条件,逐步统一货物运输业发票。
    4.尽快制定关于比对异常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管理操作规程,规范和统一基层税务机关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行为。
    5.把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信息化内容作为金税三期建设项目抓紧落实。在地方税务机关信息化技术平台、构架和技术接口逐渐趋于统一的基础上,实行信息化分类指导,积极向地方税务机关推荐信息化征收管理模式。要把货物运输业“一窗式”管理作为强制推行的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覆盖全国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交换协作平台,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完善货物运输业纳税申报和发票稽核数据的,DⅡ--r.处理与分析应用,为各级税务机关提供定时、定制分析数据。
    6.严格执行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开具发票资格认定管理政策。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办法,对新办内河、公路货物运输业企业要认真进行走访调查,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对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坚决不能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已认定的要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严格执法,防止利用货物运输业发票“引税”现象的发生。 
    7.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评估。定期对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营业额和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额进行比对,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额低于对外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总额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予以查实;对比对异常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列支凭证,应作相应纳税调整,防止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收入、逃避纳税义务等情况的发生。对货物运输业发票使用和申报异常的企业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约谈或实地调查,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立案的应及时移交稽查局查处。
    8.加强协作。国税、地税机关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货物运输业征管情况。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货物运输业管理数据交换通讯渠道,交换管户情况和营业税纳税申报数据。对利用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偷逃税款的重大案件,要加强联合检查,提高联合办案水平和税务检查效率。
   9.将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情况纳入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重点内容,确保各级税务机关按规定实施征收、管理、检查和信息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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