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署税[1997]463号 1997-06-02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税委会[1997]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税 屋附件: 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1997]14号 1997-5-15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1997年度内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的、原产于这两个国家的石油、化工品继续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1997年06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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