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税[1997]463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7-06-02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1997年度内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的、原产于这两个国家的石油、化工品继续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署税[1997]463号         1997-06-02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税委会[1997]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税 屋附件:

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原油、化工品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1997]14号    1997-5-15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1997年度内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的、原产于这两个国家的石油、化工品继续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

1997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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