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报送税源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6]91号 1996-02-29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函[2006]13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6.12.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做好税源报表统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我局于1995年初委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该软件已于1995年11月完成开发并通过了我局组织的验收。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分为上、下级模块,上级模块具有税源管理功能,下级模块具有征收管理功能,覆盖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绝大部分业务。根据验收意见,经研究,总局决定在全国推广使用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上模块,并推荐使用下级模块。为此,总局已于1996年1月分三期举办了全国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培训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八个省会城市负责企业所得税业务、税源报表的人员和信息中心的有关人员进行了培训。 为了更好地把这套软件尽快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以达到预期的目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重视对这套软件的应用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且从设备上予以保证。各省级税务机关所得税业务处没有配备微机的,要尽快配备。 二、要做好业务培训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对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所得税业务和税源报表的人员进行培训,以便尽快使该软件得到应用,提高税源报表的质量和效率。 三、从1996年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和半年税源报表要求用软盘形式上报。各地要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做好税源报表的编报工作。总局将对税源报表的报送情况及质量进行考核。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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