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营[1987]4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经营商品房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7-07-28
摘要:一九八五年十二月,总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财税营[1985]50号)通知规定,对经营商品房的收入,都应当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经营商品房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营[1987]46号       1987-07-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总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财税营[1985]50号)通知规定,对经营商品房的收入,都应当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但对房屋开发公司及其他单位、个人经营商品房收入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缓征收。从执行情况看,一部分地区征税,一部分地区没有征税,政策上不平衡,不利于经营商品房的企业、单位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竞争。为了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对经营商品房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房屋开发公司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经营商品房的收入,凡未征税的,从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起,一律恢复征收营业税。

  二、对国营和集体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屋,委托建房的单位提供基建计划、基建材料指标、房屋开发公司按施工造价加2.5%的费用和建筑税作价销售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标签: 房地产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