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
1、税收饶让,又称"虚拟抵免"和"饶让抵免"。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税优惠的那一部分,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税收饶让是配合抵免方法的一种特殊方式,是税收抵免内容的附加。 2、根据国际条约优先原则,若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有税收协定饶让条款,则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3、本条规定可作为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例外。】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
1、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抵免限额时,以实际缴纳税额作为抵免额进行抵免。 2、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高于抵免限额时,在限额内进行抵免,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思考:从形式逻辑角度看,这一条规定有些不严谨,至少说说等于时如何处理吧。虽然其可能没有实际意义。】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
1、《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2、《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时,在何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分四种情况: 1)在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则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在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则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在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且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在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什么是经常居住地? 1)《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税法上未见相关规定,对何为“经常居住地”进行明确。个人观点,只有暂借民事诉讼法相关概念来确定了。】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
1、得有证明文件(凭证),否则不予抵免。 2、证明文件包括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或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 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
1、可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 2、若补充追溯抵免后发生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此时,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如何理解本条规定?为何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预扣预缴税款?个人观点,因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来源于境内。】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
1、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且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十二、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者实际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折合计算。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税屋提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三条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废止如下规定,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有关规定,需对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73号)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废止如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95年4月1日起只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等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的基准汇价不再公布。为了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征收审核,经研究,现将企业和个人计税时使用的外汇牌价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日元、港币的,仍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二、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上述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应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套算公式为: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三、企业和个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汇价折算的计算过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1月1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解读
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新规解读<谷哥投融资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3号公告到底说了些什么?<梁晶晶>
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案例解析<中国税务>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税务处理指引<高鹏>
居民个人的境外所得如何计算个税及抵免境外已缴税款?<戴木水>
境外所得个税政策出台,“走出去”居民个人及投资于中国的外籍个人应密切关注
中国员工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对于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影响<毕马威KPMG>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