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税政[1997]070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0-17
摘要:地税部门在征收教育费附加时先全额入地县级金库,每月末再由当地地税部门填开"税款更正通知单"按规定比例退入省级金库(省辖市、县级市按实际入库数32.5%,其余地县按实际入库数的25%)。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税政[1997]070号          1997-10-17

  税屋提示——

  1.依据闽政办[2002]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政[2002]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闽财税[2002]7号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1997年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1997]16号)文件中第一点规定,"为解决分离企业自办中小学的办学经费,从1997年7月1日起,全省城市教育附加费(注:1997年9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函明确为:教育附加费增提的部分由省级统筹,按照各地企业自办中、小学的办学规模及级别(高中、初中、小学)核定下拨有关地、市政府"。)

  现对增提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教育费附加计征依据,附加率为4%,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申报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地税部门在征收教育费附加时先全额入地县级金库,每月末再由当地地税部门填开"税款更正通知单"按规定比例退入省级金库(省辖市、县级市按实际入库数32.5%,其余地县按实际入库数的25%)。

  三、在会计报表《税款入库对帐单》66行后增加一行"67.其中:省辖市、县级市教育费附加收入",用以反映省辖市、县级市教育费附加按实际入库数的7.5%退入省级部分(原集中上缴10%部分),该行中央级、地县级应无数字。

  四、本《通知》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