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所[1998]16号 1998-01-24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函[2005]434号 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的补充通知,本通知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直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省局制定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补充现定(闽国税所[1995]078号及闽国税所[1996]087号)可继续执行,有与本通知抵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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